广东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2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12-0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出国(境)审批权限在学校的登记备案人员,包括:现职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涉密人员以及学校党委认为确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保卫处、人事处和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新增、变更和撤销登记备案人员(除涉密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保卫处;

(二)审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三)对相关干部进行提醒教育,要求须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四)集中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含因私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

第五条 保卫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登记备案人员的报备工作,及时将新增、变更和撤销备案的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二)审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三)将《广东工业大学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表》呈送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的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及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人事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新增、变更和撤销涉密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保卫处;

(二)审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

(三)做好涉密人员的行前保密教育提醒及行后回访工作。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初步审核;

(二)加强登记备案人员日常管理,督促登记备案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因私出国(境)过程中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应在出国(境)前7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申请报批。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除涉密人员)一般可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申请”版块,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保卫处初审后,再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其中,离退休厅级干部的所在单位意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十条 涉密人员必须通过书面填写《申请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还须在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教育承诺书》,由人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登记备案人员须到保卫处签署《出国(境)安全防范承诺书》,领取《审批回执》和《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凭《审批回执》到党委组织部借出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返回后,应及时填写《出国()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在7日内交保卫处登记存档。涉密人员须同时交人事处。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批”,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重要涉密人员原则上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涉密人员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

第十五条 出国(境)探亲,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一般不超过7。计算方式均包括往返时间。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公休日、节假日或寒暑假内。确因特殊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出国(境)的,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做好交接,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关于同意 XXX同志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境)的证明》,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报批。

第十七条 离退休厅级干部出国(境)次数和时间等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对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均须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新的证照,要在领取证照后 10日内缴交至党委组织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将所持证照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如有遗失且证照在有效期内的,登记备案人员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提交至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如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能成行的,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或部门)报告,并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保管。

第六章 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严肃处理:

(一)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出入境管理部门为自己或他人办理因私出国()证照;

(二)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

(三)不准在外单位申办因私出国(境);

(四)不准利用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之便,未经批准私自出境办理个人事务;

(五)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处理公务;

(六)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七)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八)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九)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外的时间;

(十)不准在国()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十一)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证照。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保卫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22日起执行,《广东工业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广工大党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