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机动车辆校园停放管理办法(20220101)

发布时间:2020-06-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广东工业大学机动车辆校园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和机动车辆校园停放管理、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市场监督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园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相关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军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涉及收费的机动车辆是指7座以下(含7座)的小型客车(大车、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计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含大学城校区、东风路校区、龙洞校区等)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停车位的设置要符合校园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校园交通秩序、停车秩序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保卫处根据校园交通环境、校内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提出校园停车场地的规划,由基建处或后勤管理处等工程建设职能部门进行建设。

第三章 车辆停放申办程序

第六条 每位教职工名下原则上只能安排停放一辆车,在车位允许的前提下最多安排两辆车停放。

第七条 东风路校区由于场地资源所限,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格控制停放车辆的总数。

第八条 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校外车辆,由学校业务对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业务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报送保卫处,保卫处报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学校业务对口部门申请停放校外车辆原则上只安排一辆车。

第九条 本校教职工的办理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车辆校园停放审批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二)属于本校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住父母或子女)名下的第一辆车辆,直接由保卫处办理停放手续;

(三)其他类别的车辆,须经学校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停放手续。

第十条 校外车辆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外来车辆校园停放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由学校业务对口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业务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报送保卫处;

(三)经学校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停放手续。

第十一条 校园车辆停放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核一次。每年的12月1日至20日为办理下一年度车辆审核、注册及缴费时间。本校教职工家属的车辆和校外车辆,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外来车辆校园停放审批表》,向学校提出次年停放的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停放手续的,按临时来访车辆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使用的车辆,在所属校区停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有偿停放。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外来车辆校园停放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确认后,到所在校区保卫处(办)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申请停放但未通过审批或学生临时驾驶来校的车辆,按临时来访车辆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办公的学校合作单位车辆,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外来车辆校园停放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校业务主管领导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在校区保卫处(办),经主管保卫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办理停放手续。

第四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24小时管理。在系统内注册的机动车辆凭车牌自动识别进出校园,未在系统内注册的机动车辆凭学校各门岗登记后发放的临时智能卡(或放行条)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车卡不一致时,经门禁岗亭登记后凭教职工本人工作证进出校园。不能出示本人工作证的,则按临时停放车辆处理。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听从执勤人员指挥。

(二)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区域,不得乱停乱放;特殊情况下,在未划定车位的区域停放车辆时,必须保证消防救援通道畅通和其他车辆及人员安全通行。

(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严禁超速、鸣喇叭、无证驾驶。

(四)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五)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临时智能卡(或放行条)、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第五章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除免费停放车辆外,实行有偿停放,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广州市相关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停放服务费由保卫处负责代收,所收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免费停放车辆

(一)学校公务车辆,全天候免费停放。

(二)未办理月停放的教职工车辆,免费时段为每天6:00-24:00。

(三)未办理月停放的本校教职工,如因工作需要过夜停放车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确认,并经学校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向保卫处备案,此类车辆过夜不收费。

(四)各单位、部门举办会议、活动等,需在校园内临时停放的校外车辆,主办单位须提前到校区保卫处(办)备案并领取“车辆放行条”,凭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车辆放行条”免费停放,当次有效。若车辆需过夜停放,则按临时停放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收费车辆分为临时停放车辆和月停放车辆

(一)临时停放车辆指:在校内短时停放的外来车辆、非月停放的教职工车辆。

未办理月停放的教职工车辆,在免费时段(每天6:00-24:00时)之外的时间停放,按临时停放车辆收费管理。

(二)月停放车辆指:申请后经过审批可以在校园过夜停放的教职工车辆(含车主为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同住父母或子女及其配偶)、校外相关业务单位的车辆、在校学生使用的车辆、学校合作单位车辆。

1.本校教职工长期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的车辆、车辆使用人在学校内居住的,应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对教职工本人或家庭的第一辆车,如一次性缴纳一年停放服务费的,可享受减免1个月停放服务费的优惠。

2.对停放车辆相对固定的停车场(如东风路校区北院室内停车场等),只办理按月停放。

3.校外相关业务关系的车辆、学校合作单位车辆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4.在校学生使用的长期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的车辆,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条 车辆停放时间的确认,以学校机动车辆门禁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月停放车辆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停放服务费。每年12月1日至20日为次年月停放车辆缴费时间。如需按月交费的,需在每月25日前交纳次月的停放服务费;否则,从次月1日0:00时起,按临时来访车辆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遵守校园交通秩序,服从校园交通指挥。对违反规定的本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保卫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严重违规者将取消其车辆停放资格;对非本校教职工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车辆停放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轧坏校园道路、撞坏校园交通设施或标志等,按被损坏物品的价值赔偿,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内必须服从学校交通管理,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如有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况须赔偿伤者相关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财务等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0:00时起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机动车辆校园停放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停车场小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外来非注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东风路校区、龙洞校区执行“中心六区”标准,大学城校区执行“副中心及外围城区”标准:

注:1.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超过15分钟的车辆,前15分钟纳入计费时段,计费时段中不足半小时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

2.大车、超大车按实际占用小车停车位个数计收。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和抢修车辆免费。

二、本校教职工注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政府指导价,并适当优惠:


停车场地点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东风路校区南院

(露天)

小车

0:00- 6:00

1元/半小时

最高限价10元



6:00-24:00

免费



月停放

300元/月

东风路校区北院

(室内)

小车

月停放

400元/月

龙洞校区

(露天)

小车

0:00- 6:00

1元/半小时

最高限价10元



6:00-24:00

免费



月停放

300元/月

大学城校区

(露天)

小车

0:00- 6:00

1元/半小时

最高限价10元



6:00-24:00

免费



月停放

3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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