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大楼的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楼内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楼是指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习的教学楼、实验楼、综合楼、图书馆和行政办公楼。
第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进出大楼,应走通道机通道;没有安装通道机的出入口,必须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临时出入证,经值班人员许可后进出。校外人员进出大楼,必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经接待部门同意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值班人员验证、登记许可后,方准进出。
第三条 携带物品离开大楼,应自觉配合值班人员做好查验、登记工作。凡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大楼,须凭单位的放行条,经值班人员查实登记后放行。
第四条 保持楼道畅通,禁止在楼道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等。
第五条 严禁挪用、破坏楼内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及标志等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并开启防盗报警系统。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准在大楼范围内张贴、悬挂宣传物品。
第八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大楼。
第九条 楼内不准非值班人员住宿,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保卫处批准。
第十条 大楼开放时间为每天7:00至23:00。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章。1个工作日前到保卫处(办)办公室审批,工作完后离开大楼,须经值班人员检查登记,方准离开。大楼关闭后,严禁攀爬、翻越墙壁、门窗进出大楼。
第十一条 大楼内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打闹、吹哨、摆卖、推销产品;严禁在大楼大堂内溜冰、滑板、骑车、踢球、嬉戏、躺卧等。在大楼内开展活动须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触犯刑律的,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31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