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来校务工人员是指非我校在编教职工,但在校园内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修理加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的民工、临时工和各单位聘用的其它临时工。
第二条 来校务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来校务工人员由学校保卫处同当地派出所及聘用单位共同管理。聘用来校务工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所雇用的来校务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和计生证,否则不能聘用。
第五条 来校务工人员必须在七天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广东工业大学临时出入证。非广州市户口人员还需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广州市IC卡暂住证》。
第六条 办理临时出入证需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两张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并缴纳工本费2元,押金8元。临时出入证有效期为一年。持证人被解聘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临时出入证并领回押金。
第七条 各聘用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对来校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场所的管理。来校务工人员不得在住所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保卫处。
第八条 来校务工人员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对来校务工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单位责任人应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第十条 来校务工人员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来校务工人员不办理学校临时出入证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入校门。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或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聘用来校务工人员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或管理混乱的,学校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因此而发生案件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评比之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3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同时作废。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